首先,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模式的精髓在于监管机构需要根据充足的市场信息来设定信用等级,进而合理划分合规风险与分配执法资源。这说明真实足量的市场信息是有效分类与差异化监管的启动装置。但是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的困境是“监管机构对于市场主体通常缺乏精准的信息数据来判断风险阙值的 高低,进而难以在执法过程中提前设定正确优先次序”。 同理,在中国本土规制实践中,信用信息与合规数据往往并不可靠充分。这一方面源自行政执法资源的有限性导致地方监管机构对于市场主体缺乏充足信息掌控,监管机构无从获知市场主体违规行为的比重,也很难调查确认合规信息真实与否;另一方面,地方监管机构与市场主体也有可能合谋伪造信用数据结果。因此,如何获取充足的信用数据并确保其真实性,是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本土运转的核心难题。
其次,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的部门分割化特征明显,诸多行政监管机构均通过“行政黑名单” “信用数据库”等方式建立本部门的信用数据体系,但是不同部门的信用体系之间缺乏有效的制度衔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统一建设还处于初始阶段。信用数据的部门割裂格局制约了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实践的有效展开。
最后,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带有现代监管型国家的西方印记,规制手段体现出的鲜明技术化理念,更多建立在大中型企业为主的市场结构基础之上。然而,我国城乡二元格局下,基层大量小微市场主体呈现出高度分散格局,对自身信用缺乏敏感度;监管执法力量与市场主体在数量上对比悬殊,在基层监管实践中往往更多地依赖于专项整治等“运动式治理”手段,缺乏对市场信息进行精准管理的能力与意愿。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的西方规制理念在制度移植中面临着先天的制约因素。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的理论依据及反思